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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#为什么自杀是不被允许的#】
瞥见天幕标题,街边食铺里一个正往嘴里扒拉面条的汉子差点噎着。
“啊?自杀还犯法?”
旁边一个干瘦中年人倒是见怪不怪。
“上回天幕放的那个劳什子美利坚,官差救自杀的人,法子是清空弹夹。”
那汉子把面条咽下去,抹了把嘴。
“那是域外蛮夷,咱华夏自古以来,没这理吧?”
他倒没说错。
从古至今,自杀本身确实不犯法。
古人讲“身体发肤受之父母”,自杀被视为不孝、不义,遭人指指点点是免不了的,但律法上从不曾给自杀的人定罪。
后世的法律也一脉相承,自杀者、自杀未遂者,不会站在被告席上。
不仅华夏如此,地球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这样。
只有极少数地方,把自杀、自杀未遂写在刑法里。
但这不等于可以随意寻死。
若选在商场、地铁这种人头攒动的地方纵身一跃,或是用放火、投毒的法子了结自己,又或是在交通工具上搞出事故。
但凡伤及旁人、损了财物,刑事责任就跑不掉。
不过法律追究的不是“想死”这件事本身,而是想死的过程中把无辜的人卷了进去。
根子不在自杀,在伤人毁物。
就好比你拿刀砍自己,不犯法。
但砍的过程中刀飞出去劈了路人,那就得另算。
“那后人干嘛说‘不允许’?既然不犯法,那不让自杀,凭的是哪条?”
“或许,不是律法不允许,是道德不允许,不提倡自杀。”
一句特别正确的废话。
旁边桌一个喝酒的汉子嗤笑出声,把酒碗往桌上一顿。
“这道理还用你来说?哪怕是蛮夷,也没见谁敲锣打鼓提倡人去死的。”
这话说得有些偏颇。
角落里一个老者便不紧不慢的接了一句:“殉国殉节而自杀,难道也不被提倡?你这话要立得住,先把各地城隍庙和牌坊拆了再说。”
众人一听,纷纷拍着桌子大笑。
殉国殉节而死者,不仅被允许,朝廷还要下旨褒扬,百姓还要立庙祭祀,香火一缭绕,死人便成了神仙。
遇到灾年,实在活不下去了,往河边一走,旁人见了也只叹一声“老天爷不开眼”、“朝廷不做人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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